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通知,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这就是"狱侦耳目"的由来。

因此,将所谓黑社会作为组织罪认定,混淆了民商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这种组织中有领导、领导又不是积极参加的废话所包含的交叉概念,并非逻辑意义的并列关系,岂能用标点符号中的顿号断开使之平等? 为了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制作成一个口袋罪,有关方面煞费苦心地罗列了若干的动词(如参加、欺压、残害等)和形容性词组(如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等一类词组一般多用于文学性文体),并使之叠加或连缀在同一罪名的框架内,让名词(领导者)成为动词(领导),动词(组织)变为名词(组织者),使这些句子的词性在人们的不同理解中发生多棱转换,意图通过交杂错配的词句扩大犯罪主体的外延,以方便执法者在这个含混庞杂的犯罪主语概念内瓮中捉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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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来看,其中第(一)项特征属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概念,内容重复,不再赘述。可见黑社会罪的罪状表述得多么荒谬。由上可知,我国的有关部门将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并无任何的国际借鉴,而是货真价实的孤家寡人。可见,黑社会组织是合法还是非法?是有组织的犯罪还是设立的犯罪组织?是单位法人犯罪还是集团犯罪?是民商法意义经登记的合法经济组织,还是所谓非法的黑社会组织?这一切,介乎民刑之间,谁能说清? 撤销理由之五:从《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罪增加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要义,可知打土豪分田地之历史意蕴。由上推知,没收财产是处心积虑的,这些文字静悄悄地潜入修正案之中,它们悄无声息,却惊天动地,撼动了民营企业家上千亿的资产,为重庆方面没收所谓涉黑民企的财产做了补充脚注。

如水泊梁山,血性方刚的好汉们因被官府所逼沦落江湖,聚啸山林,但其杀贪济贫、扶危济困、肝胆相照的哥们义气还是深为百姓称道。因此,没收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我们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级,但我们不知道这些等级到底意味着什么。

这样,法官才会不因惧怕丢掉饭碗而畏惧强权,玩弄司法。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让法官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赢者不一定都高兴,但输者必怨。世界上不可能有人人都满意的法官。

来源:南风窗2013年第8期 进入专题: 法官 。於兴中,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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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工资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样人们才能知道对某一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哪一位法官的判决一贯公正或只是偶尔公正,哪一位法官有真知灼见,哪一位法官只能做到平庸。它们只是因为便于区分隶属关系而设计的行政级别,还是基于对法官业务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只有当判决公开后,我们才可能从各级法官判决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级别到底意味着什么。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应包括培养立法人员、各级官吏及行政人员对法官和法院的尊重。

当然,我们不仅不能虐待法官,而且要真正地善待法官。同理,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要用非法的标准衡量法官。熟悉的工作环境是专业工作者必备的重要条件。既然我们把案子交给了法官,那就由法官说了算。

像任何专业人士必须具有固定的专业的实验室或工作间一样,法官也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室,不可随意搬迁。出于这一考虑,法官应实行高薪制和终身制,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他才能更好地按照公平、公正的标准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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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调动使他们经常处在陌生的工作环境中,直接影响他们工作的质量。法官的道德品行、思想信仰、价值取向等对公正判案都具有重要作用,应该注意培养。

就应该让法官自主决定,而不应该束缚他们的手脚。因此,在这方面花费精力和资源是很不明智之举。要让法官秉公办案,必须先解除其后顾之忧。高薪虽然不一定养廉,但不少国家都在奉行这种制度。参加筹款活动,参加什么歌咏会等等,这些都不属于法官职责的范围。公正有一个前提,就是判决必须公开,而且必须由审案法官签署。

法官有可能判错案,也有可能做不到公正,但不能就此而因噎废食,给法官戴上镣铐,把他们置于严密的监视之中,并且三天两头给他们紧螺丝,使法官无所措手足。中国法官的考核措施和标准构成了一个繁冗复杂但不一定有成效的考核系统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还有人怀疑审判独立的确当性和可行性。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工资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它们只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浪费法官的精力和时间,而不会对法官公正办案有任何好处。於兴中,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要让法官秉公办案,必须先解除其后顾之忧。法官的道德品行、思想信仰、价值取向等对公正判案都具有重要作用,应该注意培养。发生了纠纷找一个什么样的人解决?找一个某一方的亲戚朋友、关系网还是一个中立的第三者?答案不言自明。法官终身制则进一步为法官独立公正办案提供了保障。

同理,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要用非法的标准衡量法官。即便是有考核的必要,考核的标准也应该以简为好,以法为准,而不应该用与审案决判无关或关系甚微的指标考核法官,决定法官的升迁和待遇。

美国一位大法官曾说,法官高薪是法治的保障。什么叫不虐待法官?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让法官做不可能做到的事。

来源:南风窗2013年第8期 进入专题: 法官 。参加筹款活动,参加什么歌咏会等等,这些都不属于法官职责的范围。

除此而外,他没有义务做别的事。不管法官代表谁,代表国家,代表社会还是代表人民,不管法官是在天上还是地上,不管是中国法官还是外国法官,法官的职责都是定纷止争,听讼断案。就应该让法官自主决定,而不应该束缚他们的手脚。不虐待法官也意味着给法官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不随意调动他们。

中国法官的考核措施和标准构成了一个繁冗复杂但不一定有成效的考核系统。不虐待法官就是不让法官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它们只是因为便于区分隶属关系而设计的行政级别,还是基于对法官业务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只有当判决公开后,我们才可能从各级法官判决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级别到底意味着什么。当然,我们不仅不能虐待法官,而且要真正地善待法官。

伸而言之,就是所谓司法审判独立。法官有可能判错案,也有可能做不到公正,但不能就此而因噎废食,给法官戴上镣铐,把他们置于严密的监视之中,并且三天两头给他们紧螺丝,使法官无所措手足。